代理记账许可证
2017-08-11 10:23:32 来源:崇明公司注册
根据《关于印发通知》【沪财(2005)38号】第五、八、九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列材料:1、代理记账许证登记表;2、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根据 《关于印发<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通知》【沪财(2005)38号】第五、八、九条规定: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列材料:
1、代理记账许证登记表;
2、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内容:机构名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定代表、内部机构设置及产办、内部机构职权议事规则、机构解散、清算办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3、业员身份证明、计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具备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持计业资格证书专职业员机构专职业书面承诺;
5、办公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财务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业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计管理制度应按照 《企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内部计控制规范》及家统计制度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计核算办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关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等
申请应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要求申请提交与其申请关其材料
(二)主管财政局应自受理申请起20内决定批准或者批准20内能作决定经本机关主管负责批准延10并应延期限理由告知申请
(三)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定条件应自作批准决定起10内向申请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证书主管财政局决定予批准应向申请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享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四)主管财政局作准予行政许决定应自作决定起10内办公服务场所网站公供公众查阅;应自作批准决定起30内批准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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